域名的商标性质国际立法对商标(Trademark或Brand)性质众说纷纭。
TRIPs协议认为商标是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另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记。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Protect,ion 0f Intellectual Iroperty)柏林大会认为:商标是用于区别个人和集体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标记。《不列颠百科全书》解释为:商标是工商业企业用以标定自己的商品并区别于其他企业制造或者出售的商品的明显标志或图案。
①法国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基本一致认为,一切用于识别任何企业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有形标记都可视为工业、商业或服务业商标。
②中国学者认为,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标志。
③笔者更赞成TRIPs的界定。笔者认为,判断商标性质应当注意:
(1)商标所有者或使用者只能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
(2)商标是商品上或者服务上使用的标记;商标是标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区别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④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词或词组、字母、数字、图案、名称、产品的形状或其外观或其包装、带有标志的彩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或标志的组合。